1)严格的执行婚前梅毒血清学的查看,以避免婚后的怀孕期才被发现患了梅毒。对已接受抗梅毒治疗且已愈的妇女,要嘱其在妊娠期进行有关的复查、复治。 2)严格的执行产前梅毒血清学的查看,如发现梅毒时,不论既往是否接受过抗梅毒治疗,均应给于抗梅的治疗。 3)患有梅毒的孕妈妈在妊娠初期的3个月之内,接受普鲁卡因青霉素G每日80万个单位,肌注,接连10日为个1疗程;在妊娠末3个月,再给于同量普鲁卡因青霉素G个疗程。妊娠早期治疗是为了胎儿免于受染,妊娠后期治疗是为了已受染的胎儿在分娩前治好。 4)如果在妊娠第6个月才发现患有梅毒,当即给于普鲁卡因青霉素G1个疗程,到产后3个月内应再补治1疗程。 5)对于青霉素过敏者,采用红霉素治疗(禁用四环素),每次50mg,每日4次,15~30日为1疗程;妊娠初3个月及妊娠末3个月,各服1疗程且待分娩后均应对新生儿采用青霉素补治1疗程,其剂量、方法按胎传梅毒治疗方案进行。 6)患有梅毒的孕妈妈所生的婴儿,在出生时,应做脐带血梅毒清学非螺旋体抗原试验。如为阳性,需4个月后再复查1次,以扫除被迫血清阳性。如查看仍为阳性,即按胎传梅毒治疗方案施治。 7)对患有梅毒的孕妈妈所生的婴儿,必须追踪观察3年,初时为每6个月1次,后为1年复查梅毒血清学试验1次,以避免先天梅毒发生。 8)大力宣扬孕妈妈患梅毒的危害性,特别要向各级各类医务人员宣扬,以便他们能自觉地执行梅毒孕妈妈及先天梅毒的防治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