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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献与获取的伦理问题

2016-9-10 09:51| 发布者: 田园网| 查看: 1447| 评论: 0|原作者: 顾建文|来自: 解放军306医院

坚持知情同意的原则

知情同意原则从两个方面得到伦理学支持,即尊重捐赠者的人格和保护捐赠者的权利。有效的知情同意有利于维护良好的医患关系,知情是做出自主选择的前提。在获取捐献器官之前,对于潜在的器官捐献者,要充分告知其家属病情及预后,是否撤出生命支持应征得家属同意,并与捐献者家属签订器官捐献知情同意书。我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无论采取何种分类方式均应告知家属并征得其同意后方可进行。

坚持尊重生命的原则

摘取器官时要坚持生命至上的原则,要尊重潜在器官捐献者的生命以及乐于奉献的道德精神。对于突发心脏骤停的患者,要全力抢救,不能因为要获取器官而缩短抢救时间。对于潜在供者死亡状态的判定,要组织会诊专家进行判定,判定生命状态的专家必须是与器官获取、移植无关的医生,且绝不能为了获取质量良好的器官而提前宣布死亡。对于摘取器官后的尸体的处理,须符合伦理道德要求。

坚持无偿捐献以及处理好补偿的原则

2007 年,国家颁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七条规定: 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于器官捐献均不实行补偿制,因为金钱泛滥只会导致更为恶劣的器官捐献和器官移植环境。但考虑到现阶段我国器官捐献现状,为了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器官捐献,并出于人道主义救助,在避免因病返贫或因捐获利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给予器官捐献者家庭适当的物质或经济补助。

对策

加大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器官捐献氛围,要通过多样化的宣传途径并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器官捐献的工作,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培养珍视生命、团结互助的良好社会风尚。可以借助媒体、公益广告、发放器官捐献宣传小册子以及在学校等场所讲授器官捐献的相关知识等方法,向公众普及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的相关知识,使人们认识到逝世后器官捐献是一种互帮互助、爱心奉献、造福人类的行为,也是生命的延续,从而增强其捐献意愿。使人们能科学认识人的生与死,使其更新传统观念,逐渐接受身后器官捐献,以促进器官捐献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建立符合伦理的公民逝世后捐献与获取流程,保障器官捐献与获取中工作的公平性和效益性当医生发现潜在器官捐献案例时,应及时通知红十字会及OPO 组织,提交病人基本资料。同时应组织会诊专家进行生命状态的判定,如果符合器官捐献条件,医生与红十字会协调员一起征询家属的捐献意愿,如果病人家属同意,红十字会与家属签订知情同意书,将器官捐献资料上报医院伦理委员会备案,由OPO 人员对供体进行评估、维护脏器功能、获取器官。OPO 组织获得的器官均应由国家器官分配及共享系统进行分配。如果病人家属不同意,应尊重家属的意见。

切实加强伦理监管,保障供体的利益,伦理管理是现代医学发展的内在要求与必然动力,要充分发挥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在器官捐献与获取中的监督、审查作用。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要对器官捐献与获取实施的全过程进行跟踪,促进器官捐献与获取工作有序健康的发展。监管、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捐献者的病情是否是不可逆的,供体生命状态的判定标准和程序是否合法,器官捐献的过程是否符合自愿、知情同意原则,获取捐献者器官过程中以及器官被获取后尸体的处理是否符合医学伦理上的“无伤害”原则等。

建立健全OPO 组织架构及管理规范,完善器官捐献与获取协调机制我们可借鉴国外OPO 组织成熟的管理经验,将OPO 组织定位于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组织,协调好院内和院外器官捐献案例的获取,并与器官捐献医院以及移植中心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完善的OPO 组织应包括有领导小组、专家组、手术组、实验室和协调员网络等,各工作小组分工合作,共同完成器官的捐献与获取工作。其中领导小组负责OPO 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专家组负责对供体生命状态判定和器官功能评估及维护。手术组负责器官切取与组织回收、器官与组织的保存、协调器官及组织的分配。实验室负责相关实验室数据采集、分析; 协助和完成相关课题研究。协调员负责器官捐献理念的宣传、捐献案例的发动、捐献者家属的沟通和心理支持。

创建供体补偿机制,激励更多人加入器官捐献的行列适当合理的器官捐献补偿是缓解器官短缺的有效措施之一,既是对器官捐献者行为的认同和激励,也是崇尚互帮互助的行为。补偿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我们可以给予捐献者家庭一定的经济补助或精神奖励,例如部分减免捐献者的治疗费,补偿丧葬费; 给予捐献者子女一定的抚养费、医疗保险费等,但此类费用应实行专款专用,设立专项的器官捐献基金,由权威组织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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