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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献与获取的伦理问题

2016-9-10 09:51| 发布者: 田园网| 查看: 1444| 评论: 0|原作者: 顾建文|来自: 解放军306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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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为止,全球开展的器官移植Ethical Reflection of Organ手术数以万例,许多人因此而重获健康。现今,我国已成为继美国之后的第二器官移植大国,其种类和成功率也都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近年来,为规范器官移植伦理 Donation and Procurement 工作、扩大器官来源,我国积极探索公民逝世Citizen Death后器官捐献体系。2012 年,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在全国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总结大会上表示: 我国将在3 ~ 5 年内改变过去主要依靠死囚来获得移植器官的现状,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或将逐步成为中国器官移植的主要来源。

我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现状

器官紧缺各国普遍存在。据悉,美国器官移植的供需比为1∶ 5,英国为1∶ 3,而我国供需矛盾尤其突出,供需比高达1∶ 150。推行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是解决当前器官供体短缺的有效途径。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主要包括脑死亡器官捐献( Donation after Brain Death,

DBD) 、心死亡器官捐献( Donation after Death,DCD) 、过渡时期脑- 心双死亡器官捐献( Donation after BrainDeath Puls Cardiac Death,DBCD) 。2010 年3 月,我国在部分城市开展了公民死亡器

官捐献试点工作,希望在试点工作取得初步经验后,由红十字会总会和卫生部共同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逐步全面建设我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体系。据相关部门调查,截至2012 年3 月份,全国器官捐献试点范围已经扩大到16 个省( 市、区) ,共完成捐献200 多例,其

中开展的主要是DBCD 的捐献方式,挽救了500 余垂危的生命。目前,我国器官捐献率仅为0. 03 /100万,器官捐献率极低,这远不能满足我国巨大的器官移植需求。

我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与获取面临的问题

器官捐献宣传工作不力

我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工作已开展了多年,但是相关的宣传工作却途径单一以及内容的缺失,导致公民对器官捐献认知率低,甚至存在公民想捐献器官却不知道应该去什么机构登记,以及不知如何办理器官捐献手续的现象。

器官移植伦理审查不完善

器官捐献与获取是涉及伦理的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做好伦理审查有利于促进其规范运行。但是,我国目前的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的建设与器官移植事业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一些医疗机构的器官移植伦理

委员会的审查只是走过场,没有充分发挥其伦理审查的作用,不能保证审查结果的公正性与客观性,从而降低了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机构的公信力,影响器官捐献率。

器官捐献与获取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

各个医院之间或医院内部各科室之间由于沟通不畅,即使发现医院有潜在的捐献者,但由于担心承担医疗风险或不愿开展器官捐献工作,不能及时准确地向红十字会和器官获取组织( 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OPO) 上报潜在器官捐献者信息,也有的可能是主管医生不知道向哪个部门提供信息,而贻误了最佳的捐献时机,导致不能有效地将潜在器官捐献者转化为现实的器官捐献者。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是在2011 年4 月开始运行的,一些OPO 组织或移植中心器官共享与分配的意识还不强,许多医院还是自己寻求供体,而这些千辛万苦找到的捐献器官供体却往往只被用了所需求的某个器官,而其他健康完好的器官未被有效利用。

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与获取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坚持自愿的原则

器官捐献与获取要尊重人的自主性、自主决定的权利。捐献者及家属有自主决定是否捐献器官的权利以及自主选择哪种器官捐献方式的权利,其捐献意愿应是在不受任何压力或诱惑的情况下进行的。从尸体上摘取器官的组织要强调自愿至上的原则,要有死者生前自愿捐献的书面或口头遗嘱或死者直系亲属自愿同意捐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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