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胰岛素”撤停条件 1、 部分口服降糖药物失效的患者,以及初发的2型”糖尿”病患者,经短期强化胰岛素治疗后解除了高糖毒性,胰岛β细胞功能获得明显改善,血糖水平达标,每日胰岛素用量<30 U,空腹C肽>0.4 nmol/L,餐后C肽>0.8~1.0 nmol/L。 2、患者一般状态良好,无严重”糖尿病”的急慢性并发症。 3、 经胰岛素抗体、胰岛细胞抗体、”谷氨酸”脱羧酶抗体等检查,排除1型糖尿病(包括成人型和青少年型)。 4、 对于”感染”、妊娠、手术等原因需要使用胰岛素治疗的患者,当应激因素消除后,应逐渐停用胰岛素,改为口服药物治疗。 胰岛素撤停方法中方专家建议: 1、 如原来应用的胰岛素剂量偏大,开始时可将胰岛素的剂量减半,同时加用磺脲类药物,但初始剂量不宜太大,以后可逐渐减少胰岛素用量直至停用,并逐渐增加磺脲类药物的剂量。如血糖、尿糖仍控制不佳,则考虑加服双胍类药物。如餐后血糖水平较高,可改用或加服α-”葡萄糖”苷酶抑制剂(如”阿卡波糖”)。 2、 如原来应用的胰岛素剂量不大,每日总量不超过20 U,一开始即可全部停用胰岛素,完全改用口服降糖药物替代治疗。超重及”肥胖”的糖尿病患者,首选双胍类药物或噻唑烷二酮类药物(TZD)或α-葡萄糖苷酶抑制剂等;消瘦或体重正常的糖尿病患者可首选胰岛素促泌剂。单用一种降糖药物效果不佳时,可采用联合治疗(双胍类+磺脲类),药物剂量应根据血糖监测结果进行调整。 3、 需要说明的是,当胰岛素每日用量超过40 U时,一般不主张单独换用磺脲类药物治疗,因为磺脲类药物最大允许剂量的降糖效果,大约与30~40 U胰岛素相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