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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批次防晒类化妆品实际检出防晒剂成分与产品批件及标识成分不符

2016-9-8 15:05| 发布者: 田园网| 查看: 1416| 评论: 0|来自: CFDA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汕头市丽姿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丽姿源美白保湿防晒乳;

广州市企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雅歌防晒乳;

广州采词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肤姿美防晒霜;

广东艾圣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委托方:广州美芝澳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之蔻水凝防晒乳液;

广州市彩琳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彩琳美白保湿防晒露;

广州市美驰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欧贝斯美白防晒露;

广州市馨雨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依佛奈儿凝美活颜美白防晒霜;

普宁市嘉宝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爱诺美白防晒霜;

广州市康礼士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广州市大植元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水透白防晒乳;

广州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枝春亮白防晒露;

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生产的丹姿美白防晒喷雾;

广州芭薇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重庆市戴唯妃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戴唯妃防晒隔离乳;

广州元美盛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娇颜防晒精华乳霜;

广州市法西兰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鹤山市新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冰润防晒霜;

汕头市雅兰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梦迪莎维他防晒露;

上海标美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蝶芸防晒乳;

广州奥蓓斯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广州欧丽莱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黛维莉美白防晒乳;

广东名臣有限公司生产的可妮雅冰爽润白防晒乳液;

佛山市安安化妆品厂生产的安安金纯防晒露;

上海雪代日用化学有限公司(委托方:上海竺君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艾霏莱婷花琪雪晶灵无瑕美白防晒乳;

广州尚慧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丽雅堂男士隔离防晒霜。

防晒类化妆品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上述产品均存在实际检出防晒剂成分与产品批件及标识成分不符等问题,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上述产品的生产(代理)企业所在地广东、上海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正在对相关企业进行核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所有化妆品经营企业对上述产品一律停止销售;相关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后依法督促相关生产(代理)企业对已上市销售相关产品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对涉嫌假冒的产品,要深查深究相关经营企业的进货渠道,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相关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9月20日前将查处情况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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