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肝癌的放疗较适于局限性不能切除的较大肝癌,为单个结节;少数门静脉分支癌栓并非禁忌;肝硬化严重,有黄症腹水者不宜进行,但个别不大的肝癌压迫肝门引起黄瘟经局部放疗后常因肿瘤缩小而黄瘟消退。炎症性肝癌发展迅速,病情凶险,给予放疗恐怕有害元益,不宜进行。对于瘤块较大、侵及肝门及大血管、手术元法完整切除者,可术中植管,后装治疗。 肝癌的放疗已成为治疗中晚期元手术指征肝癌的一种主要手段。放疗的疗效也在逐步提高。 1973年上海市肝癌协作组分析了我国3245例肝癌的临床治疗资料,放疗组的1年生存率为 19.0% ,若总剂量超过4000cGy,可达29.2%。疗效仅次于手术切除。1981年高令瑞等报告,主要采用移动条照射技术治疗中晚期肝癌,1年生存率为32.0% ;其后,他们又报告用肝动脉造影作为放射治疗的肿瘤定位于段治疗更早期的一些病人,一年生存率达70%(21/30),5年生存率为12.5% (3/24)。 目前,加速器治疗后90%左右病人瘤体缩小25%以上,约半数缩小大于50%。瘤体小于5厘米者,放疗后2年生存率为46%,而大于5厘米者仅17%。一般认为,肝癌的放疗是放射不敏感的肿瘤,根治剂量至少要60Gy, 这个剂量超过了正常肝的耐受量,况且多数临床就诊病人均系中晚期患者,局部肿瘤往往很大,且多数伴有不同程度的肝硬化,要给予大体积高剂量的放射而不产生放射性肝炎是不可能的。 所以,只能给予低于正常肝耐受量的剂量,因而放疗只能起到抑制肿瘤生长的姑息治疗作用。但临床实践证明,只要掌握恰当,放疗能缓解临床症状和延长生命,而不显著增加病人治疗的副作用和并发症,少数病人可获得较长的生存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