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对心脏病患者的病情会有较大的影响,故应严格掌握妊娠的指征,以免给患者带来不可逆的损害。 (1)不宜妊娠指征。既往有严重的心力衰竭病史的患者心功能级的患者心脏病伴有风活动、细菌性心内膜炎患者严重心律失常及肺动脉高压患者,先天性心脏病紫纷明显患者心脏病合并有肾炎、严重高血压的患者。 (2)须中止妊娠的指征。心功能在m级以上的患者,妊娠在三个月以内时心功能改善中止妊娠妊娠已超过三个月,心功能W级,心力衰竭不能控制,估计妊娠后期和分娩时可能有危险时应中止妊娠。 (3)可继续妊娠的指征。心功能在n级以下者有心脏病,但既往未出现过心力衰竭,无心房纤颤以及n度以上的房室传导阻滞等并发症。如果妊娠可继续下去,也必须在医生严密监测和指导下完成妊娠和分娩。 |